模型结果对比汇总

模型名称显存使用基座模型训练数据模型参数法律知识预训练法律知识问答
LexiLaw17G左右chatGLM-6B1. 通用领域: BELLE 1.5M2. 法律问答数据,包括LawGPT_zh52k单轮问答数据和92k带有法律依据的情景问答、Lawyer LLaMA 法考数据和法律指令微调数据、华律网问答数据 20k高质量华律网问答数据、法律知道 百度知道收集的36k条法律问答数据3. 法律法规和法律参考书籍,包括刑法、民法、宪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JEC-QA数据集提供的法律参考书籍4. 法律文书,法律裁判文书网收集50k法律文书trainable params: 957059072all params: 7130345472trainable%: 13.42233803058007
Law-GPT8-11G左右Chinese-LLaMA-7B1. 初级数据生成:根据 Stanford_alpacaself-instruct 方式生成对话问答数据 2. 知识引导的数据生成:通过 Knowledge-based Self-Instruct 方式基于中文法律结构化知识生成数据。3. 引入 ChatGPT 清洗数据,辅助构造高质量数据集。
LAW-LLAMA28-30G左右LAW-LLAMA13B1. 法律领域纯文本语料,收集了部分公开的法律数据用于模型的continual training,包括法律条文、裁判文书等2. 通用指令微调数据 Alpaca-GPT4 52k 中文,52k 英文。3. 法考数据 将JEC-QA中国法考数据集中的试题输入ChatGPT,让其生成对每个答案的解析。4. 法律咨询 我们从开放数据集中收集了一些咨询问题,输入ChatGPT,让ChatGPT扮演律师解答问题。不开源训练过程有婚姻相关法律检索模块
LawGPT_zh15G左右ChatGLM-6B LoRA 16-bit1. 基于20W法务问答对的13类问题分类与法律资讯问答功能(CrimeKgAssitant)律师和用户之间的情景对话.
智海录问13G左右Baichuan-7B1、通用数据:英文数据:LIMA 、OpenOrca 、ShareGPT等中文数据:BELLE 、MOSS等2、法律数据:法律咨询:7k、情景问答:3k、罪名预测:0.5k、触犯法律预测:0.5k、刑期预测:0.5k、法考选择题:1.2k、案件摘要提取:3k、司法判断题:2.3k、法律多轮对话:0.8k、法院意见:3k、法律阅读理解:1k、其他:0.5k 具备法律知识扩展预训练:预训练的数据包括法律文书、司法案例以及法律问答数据,共40G。具备法律专业知识问答能力:在指令微调阶段,使用了100k的指微调训练,让大模型具备问答的能力。

问题一

你现在是一个精通中国法律的法官,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甲公司急需一笔资金,但因其信用不好,无法向银行贷款,甲公司即与乙公司约定,由一公司向丙银行贷款300万元并交给甲公司使用,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甲公司负责偿还。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300万元并交给甲公司后,因甲公司到期不还款,乙公司无钱向丙银行返还借款。丙银行了解这一情况后,直接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其承担还款责任。

答案

因为借款合同存在于乙丙之间,而且在债权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对的,所以不能判决甲公司直接向丙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LexiLaw

  1. 你好,可以由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
  2. 你好,法院应当支持,银行是债权人,不是债务人,已经支付了本金和利息。 ❌
  3. 你好,甲公司有签订借条,银行有出借单,银行有银行流水,可以起诉甲公司还款。 ❌
  4. 你好,需要看甲公司是否已经实际还款,以及是否支付了利息,以及是否有其他违约行为。 ❌

Law-GPT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但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因此,在本案中,乙公司将借款300万元转交给甲公司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无权向丙银行请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丙银行只能向甲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

LAW-LLAMA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300万元并将款项转交给甲公司使用,但是甲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因此,丙银行认为甲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平等协商、有偿交换的协议。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上述条件,则该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300万元并将款项转交给甲公司使用,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贷款款项转交给甲公司使用,且导致甲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则乙公司可能存在违约行为。

最后,丙银行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债务。因此,丙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需要进一步调查;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也需要进一步调查;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也需要进一步调查。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详细分析和解答。 ❌

LawGPT_zh

  1. 根据民法商法-公司法2018-10-26-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为乙公司将借款交给了甲公司,且甲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丙银行可以起诉甲公司,并要求法院责令其承担还款责任。
  2. 甲公司未向乙公司履行债务,乙公司可以向丙银行返还借款,甲公司可以向丙银行请求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二十二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丙银行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名称的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因此,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还款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丙银行可以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

智海录问

作为司法机关,我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程序和法规,确保审判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涉及到非法借贷的问题,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商法-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这个协议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双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丙银行直接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商法-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是当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权利时除外。”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已经被认定为无效,所以甲公司并没有义务去履行这份协议中的还款责任。相反,如果甲公司确实需要向丙银行还款的话,那么应该是乙公司而不是甲公司来承担这个责任。
最后,关于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商法-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合同一方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与其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明知自己没有代理权却故意隐瞒真相,欺骗丙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导致丙银行遭受损失。因此,乙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甲公司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而乙公司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丙银行可以通过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二

你现在是一个精通中国法律的法官,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甲公司创作并生产了一系列名为“甲拼”的拼装玩具在市场上销售。乙公司指使经销商丙公司购买下甲公司创作的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专门复制甲公司前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乙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公安局在被告人乙公司租赁的厂房内查获注塑模具88件、零配件68件、包装盒289411个、说明书175141件、销售出货单5万余张、复制甲公司“甲拼”系列的“乙拼”玩具产品603875件。并且经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乙拼”品牌玩具、图册与甲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目前甲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诉。

答案

在本案中,被告单位乙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甲公司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同时,被告单位乙公司还存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也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乙公司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单位乙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LexiLaw

  1. 被告人乙公司指使经销商丙公司购买下甲公司创作的拼装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专门复制甲公司前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乙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甲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诉,被告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恶劣。✔️
  2. 结合事实和法律分析,被告人乙公司作为经销商,通过复制甲公司的拼装玩具产品并冠用自己的品牌进行销售,侵犯了甲公司的创作权。甲公司作为作者,具有对作品的创作权。乙公司通过制造、复制等手段,对甲公司的作品进行模仿并冠用自己的品牌进行销售,侵犯了甲公司的创作权。乙公司作为经销商,在甲公司的拼装玩具产品基础上进行复制,侵犯了甲公司的创作权和商标权。乙公司作为经销商,在甲公司的拼装玩具产品基础上进行复制,侵犯了甲公司的创作权和商标权。乙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3. 本院认为,被告人乙公司指使经销商丙公司购买下甲公司创作的“甲拼”拼装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专门复制甲公司“甲拼”系列的“乙拼”玩具产品,并冠以“乙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甲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诉,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乙公司具有累犯情节。被告人乙公司的行为已经造成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4.57万元,依法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
  4. 本案例涉及到了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其中,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乙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复制甲公司的拼装玩具,冠之以“乙拼”的品牌进行销售,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乙公司作为经销商,通过购买甲公司的拼装玩具,对甲公司品牌进行复制,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对乙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提出了申诉,但是在质证和辩论中,乙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了乙公司的行为,并提交了甲公司的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证书、律师函等证据,同时乙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甲公司的商标权证书,以证明甲公司对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也进行了维权,所以法院在质证和辩论中,认为乙公司有证据证明甲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甲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商标证书,所以法院从证据方面支持了乙公司的观点,所以法院作出了对乙公司的判决。✔️

Law-GP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复制他人的作品,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本案事实,乙公司指使经销商丙公司购买下甲公司创作的系列玩具,并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专门复制甲公司前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乙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LAW-LLAMA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甲公司创作并生产了一系列名为“甲拼”的拼装玩具在市场上销售,而乙公司指使经销商丙公司购买下甲公司创作的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专门复制甲公司前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乙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公安局在被告人乙公司租赁的厂房内查获注塑模具88件、零配件68件、包装盒289411个、说明书175141件、销售出货单5万余张、复制甲公司“甲拼”系列的“乙拼”玩具产品603875件。并且经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乙拼”品牌玩具、图册与甲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目前甲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同时,著作权人也有权禁止他人侵犯其著作权。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乙公司未经甲公司授权,擅自复制甲公司创作的拼装玩具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涉嫌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如果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LawGPT_zh

  1. 甲公司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对“乙拼”品牌玩具和其图纸进行专利保护?
    根据民法商法-专利法2020-10-17-第七十五条,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甲公司不能请求法院对“乙拼”品牌玩具进行专利保护。

    根据民法商法-商标法2019-04-23-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乙公司不能禁止丙公司正当使用“乙拼”品牌玩具。

    根据民法商法-商标法2019-04-23-第五十九条,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或者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为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制造、使用的有关专利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因此,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可以授予专利权。

    根据民法商法-商标法2019-04-23-第五十九条,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对“乙拼”品牌玩具图案和图册,甲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未提及著作权)

  2. 甲公司向法院申诉,请求确认“乙拼”品牌玩具、图册与甲公司的玩具、图册的复制关系属于侵犯专利权。根据上述法律,“乙拼”品牌玩具、图册与甲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提及著作权)

  3. 根据上述法律,对于“乙拼”品牌玩具、图册与甲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的申诉,禁止乙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未提及著作权)

  4. 根据上述法律,甲公司的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属于“乙拼”品牌,而“乙拼”品牌玩具、图册与甲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的申诉,并撤销“乙拼”品牌商标的注册,并禁止其继续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同时,公安局应当对乙公司的犯罪活动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提及著作权)

在该问题上,这个模型未弄清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区别http://www.ipwq.cn/ipwqnew/show-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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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海录问

首先,被告单位乙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甲公司的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制作拼装积木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是违法的。而被告单位乙公司正是违反了这一规定,未经授权就对甲公司的作品进行了复制发行,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其次,被告单位乙公司不仅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还在市场上销售侵权复制品,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而被告单位乙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问题三

你现在是一个精通中国法律的法官,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被告人吴向东时任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经被告人吴向东召集会议决定,于2016年5月24日至8月31日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18个账户通过以市场价大量连续买入开仓的手法,将资金优势转化为持仓优势。同时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方式大量囤积聚丙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以反作用影响期货市场,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PP1609价格。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给出判决结果和具体依据。

答案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通过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品种市场行情等手段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被告人吴向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向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对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对被告人吴向东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依法追缴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亿余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四百八十万余元,继续追缴涉案的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向东均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LexiLaw

  1. 判决结果:被告人吴向东犯单位犯罪,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具体依据:被告人吴向东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吴向东被处以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87万余元,并予以没收。(未提及其他人员
  2.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因操纵期货市场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被告人吴向东犯单位罚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同时决定没收没收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4611万余元;被告人吴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7万余元,由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其本人继续没收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人民币2792万余元。具体依据:根据被告人吴向东的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吴向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被告人吴向东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吴向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被告人吴向东有犯罪后果等情节,结合被告人吴向东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3.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作为远大石化公司的高管,在操纵聚丙烯价格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聚丙烯价格罪。被告人吴向东作为远大石化公司的高管,在操纵聚丙烯价格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聚丙烯价格罪,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向东的行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4.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利用其实际控制账户以市场价大量连续买入开仓的手法,将资金优势转化为持仓优势,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方式大量囤积聚丙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PP1609价格,情节恶劣,侵犯了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依法应予以没收并责令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在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吴向东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向东主观恶性恶劣,具有严重情节,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向东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

Law-GPT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向东违反国家规定,在期货市场操纵价格,扰乱期货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操纵期货市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向东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LAW-LLAMA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被告人吴向东在担任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期间,利用实际控制的18个账户,通过以市场价大量连续买入开仓的方式,将资金优势转化为持仓优势,并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方式大量囤积聚丙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以反作用影响期货市场,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PP1609价格。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济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吴向东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获得的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赔偿。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7万余元,应当被追缴或赔偿。

因此,我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吴向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同时,要求其归还违法所得人民币487万余元。

LawGPT_zh

  1. 根据民法商法-证券法2019-12-28-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根据民法商法-证 券法2019-12-28-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退缴。

  2. 根据民法商法-证券法2019-12-28-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根据民法商法-证券法2019-12-28-第五十五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商法-证券法2019-12-28-第五十六条,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根据民法商法-证券法2019-12-28-第五十七条,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因此,判决结果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 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应当将违法所得退回,并予以没收。

  3. 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通过以市场价大量连续买入开仓的手法,将资金优势转化为持仓优势,同时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方式大量囤积聚丙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以反作用影响期货市场,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PP1609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和非法交易罪。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结果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依照刑法-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和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吴向东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向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对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对被告人吴向东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依法追缴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亿余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四百八十万余元,继续追缴涉案的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向东均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智海录问

作为司法机关,我们的职责是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适当的判决。在此案中,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向东涉嫌操纵市场交易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危害程度较高。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操纵市场的最高刑罚为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操纵市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情况,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向东的行为已构成操纵市场罪。鉴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可对其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吴向东系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决策者,且其个人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本院判处被告人吴向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具体判决依据如下:

  1. 《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4. 《刑法修正案(六)》第六十五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向东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了如上的判决。

问题四

你现在是一个精通中国法律的法官,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B是某企业总经理,有求于某局长A。某日,B得知A要到国外考察6个月,遂开车送A前往首都机场,二人一路谈笑风生。待A已经通过安检正要前往登机口之时,B突然拿出一万美元塞进了A的手里,说了一句“我的那事儿就拜托您了”之后,迅速跑了。A在安检口出不来,只好 登机前往国外考察。6个月后,A返回国内,立即将这1万元上交纪检部门。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无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对这里的“及时”,应结合受贿人的受贿故意来进行理解,不能仅从时间长短这一角度来判断。本案中的甲在当时无法从安检口出来,只能去国外考察,6个月后回国后立即上交了纪检部门,应认定为“及时”上交,从而无罪。

LexiLaw

  1. 你好,目前只能定B的故意伤害罪,对于C的故意毁坏毁坏财物罪,建议你们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2. 本起案件存在以下情节,在案件定性时需要综合考虑:(1)B与A有求于A,B是某企业总经理,且与A的关系较为密切。(2)B通过送送A去机场,与A进行车内交谈,并在安检口前塞钱给A,这些情节表明B与A有着较为亲密的关系。(3)B塞钱给A后迅速离开,且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4)A在安检口等手段无法进入登机口,只能等待6个月后才返回国内。(5)A将一万美元上交纪检部门,表明A对B塞钱的行为是知晓的。
  3. 你好,可以依据您的想象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话,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 你好,B的行为构成了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当以涉嫌诈骗罪处罚。

Law-GP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属于“行贿罪”,属于犯罪行为。B的行为属于行贿罪,属于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规定,行贿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此,B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注意:这里没有回答A是否犯罪,一直在强调B在犯罪 **

LAW-LLAMA

您的描述中,B给予A财物并要求其帮忙,属于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B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因此,A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应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最后,建议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公正。

LawGPT_zh

  1. 根据上述法律,B的行为属于“将本国驻外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外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因此,A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将本国驻外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外代表机构 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 B的行为属于“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外国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A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02-02-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B的行 为属于“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办理。
  3.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的行为属于违反警务合作协议,涉嫌构成犯罪。B的行为属于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但属于国际条约和协议规定。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第三百七十七条,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中央主管机关;对于不符合条约或者协议规定的,通过接收请求的途径退回请求方。因此,对于A上交的1万元,需要依据请求书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合作协议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4. 根据本规定,B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 、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因此,A 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智海录问

问题不符合要求,未输出答案。

问题五

你现在是一个精通中国法律的法官,请对以下案件做出分析: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1某于2016年2月以来,通过微信向“督鸟”(另案处理)以44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银行卡5张及配套的他人身份证4张,2016年3月15日在安溪县湖头镇美溪村顺丰快递店领取包裹后被当场查获。经查证,其中3张银行卡系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被告人陈1某被查获时被扣押涉案的银行卡、身份证、银行U盾、手机卡、银行开户资料、快递单及手机。案件中被告人犯下了哪些罪名?

答案

根据所提供材料,被告人陈1某通过购买他人银行卡和身份证,并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LexiLaw

  1. 被告人陈1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1某在共同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被告人陈1某的犯罪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 被告人陈1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后,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及配套证件多次进行盗刷,并使用他人的手机卡,在快递收件人处领取快递,以此方式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被告人陈1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Law-GPT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银行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LAW-LLAMA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被告人陈1某涉嫌诈骗罪和伪造身份证罪。具体来说,他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他人银行卡并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银行卡,构成了诈骗罪;同时,他还伪造了身份证件,构成了伪造身份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他人财物;(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提供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被告人陈1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请问还有什么其他方面的问题吗?

LawGPT_zh

  1. 根据以上法律,可以确认被告人陈1某犯下了以下罪名:以非法手段购买他人银行卡及配套的他人身份证;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非法持有、使用他人银行卡及配套的他人身份证;非法持有、使用银行U盾。根据以上情节,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告人陈1某进行行政处罚,并禁止其再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同时,对于涉案的银行卡、身份 证、银行U盾、手机卡、银行开户资料、快递单及手机等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2. 根据以上法律,被告人陈1某犯下了以下罪名:(1)购买他人银行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2)使用他人银行卡支付费用。(3)购买他人身份证。(4)购买银行U盾。(5)非法持有、使用他人银行卡、身份证。(6)购买手机卡。(7)购买银行开户资料。(8)在快递单和手机中留下了有他人身份信息。(9)在包裹中留下了有他人身份信息的个人信息。(10)在包裹中留下了有他人身份信息的个人信 息。根据以上法律,可以判断被告人陈1某犯下了非法持有、使用他人银行卡、使用他人银行卡支付费用、购买他人身份证、购买银 行U盾、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购买手机卡、购买银行开户资料和在包裹中留下有他人身份信息的个人信息等罪名。
  3. 根据上述法律,可以判断,被告人陈1某犯下了以下罪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属于侵犯财产罪。购买他人银行卡和身份证并使用的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属于侵犯财产罪。使用虚假身份和银行卡购买银行U盾、手机卡、银行开户资料、快递单及手机,属于侵犯财产罪。使用虚假身份和银行卡购买银行开户资料、快递单及手机,属于侵犯财产罪。使用虚假身份和银行卡购买手机卡、银行U盾等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属于侵犯财产罪。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判断,被告人陈1某犯下了侵犯财产罪和侵犯财产罪。
  4. 根据上述法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告人陈1某购买他人银行卡及配套的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属于非法购买他人财物,属于犯罪行为。被告人陈1某购买他人银行卡以及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属于犯罪行为。被告人陈1某在领取包裹后扣押涉案的银行卡、身份证、银行U盾、手机卡、银行开户资料、快递单及手机,以及涉嫌使用虚假身 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属于犯罪行为。被告人陈1某在收到扣押的银行卡、身份证、银行U盾、手机卡、银行开户资料、快递单及手机后,应当将其登记、保管、退还。因此,被告人陈1某涉嫌购买他人银行卡及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非法购买他人财物以及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 等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智海录问

根据所提供材料,被告人陈1某在2016年2月至3月期间,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5张他人的银行卡和4张他人的身份证,并从安溪县湖头镇顺丰快递店领取了一份包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1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多张他人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并在安溪县湖头镇顺丰快递店领取了一个包裹。这些行为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预测被告人陈1某可能会被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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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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